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第5W115255号)。决定要点:如果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元创公司的委托人刘景明先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